江苏省徐州中院一审的“鸿顺纺织公司偷走污水处理水公益诉讼案”等10个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案例,日前被收录于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并在联合国多边环境协议信息门户的法律与案例栏目不作专题概要讲解及链接。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签订的协议书备忘录,双方商定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创建专门的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搜集并传播中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科学知识和信息,将杰出的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文书与世界各国分享。首批收录于的10个案例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公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挑选,还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各种类型,涵括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案例对于统一我国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备审理规则,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提示和政策构成功能起着了大力的起到。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取的案例及白皮书不予高度评价,指出这一工作填补了中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信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的空白,《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也是国际社会理解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涉及情况和最新进展的最重要载体,明确提出期望今后获取更加多案例以及先前环境司法白皮书,更进一步强化交流与合作。据理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是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大自然维护联盟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牵头运作的综合性环境法门户网站,面向全球获取环境法涉及信息。此次环境司法典型案例和白皮书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公布,对于传播中国环境司法声音、提高中国环境司法形象,具备十分最重要的意义。
链接鸿顺纺织公司偷走污水处理水公益诉讼案案情:私设暗管,微克废气废水2013年至2015年,被告徐州市鸿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鸿顺纺织公司)倒数三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相当严重远超过废气标准的生产废水2600吨。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监测数据表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分别多达《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12.1倍、2.5倍、1倍。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曾多次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鸿顺纺织公司罚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催促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到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金生态环境修缮费用,其中修缮费用以环境污染伤害咨询意见所确认的人民币26.91万元为基准的三至五倍确认。
裁判:赔偿金环境修缮等费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到已查明的明确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罪过程度、预防污染设备的运营成本、被告生产经营情况及因侵犯不道德所取得的利益、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完全恢复的深浅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于2016年4月21日做出(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被告鸿顺纺织公司赔偿金生态环境修缮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伤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总计105.82万元,并分担公益诉讼人缴纳的专家费用3000元。宣判后,被告鸿顺纺织公司明确提出裁决。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23日做出(2016)苏民惜1357号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获取了可糅合的经验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机关驳回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法院首批法院、年所开庭审理并做出裁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检察机关驳回的公益诉讼案件获取了可糅合经验。本案在审理中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发表和公众参予,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构成,于当庭做出宣判。本案的审理,反映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特点。
法庭邀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明确提出专家咨询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交会问题;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认在公益诉讼人获取证明被告排污量的可行性证据后,由偷分列污染物的污染者对排放量分担举证责任的证明规则,为解决问题环境侵权行为案件中原告取证难问题获取了行之有效的路径;可行性探寻了根据被告主观恶性程度裁量具备一定惩罚因素的修缮费用计算方法,对于从源头上遏止企业违法污水处理不道德具备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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